做人還真難為,不告,有人說貪又說是暴民
告了,又被人說是強盜...這個標準到底是怎麼衡量出來的?
至於說什麼250人搞掉一個家庭的網友,您的"道德"有摸著您的"良心"講話嗎?
dell內部的運作狀況,我們誰都不清楚,購物網站是一個資訊系統
就算今天真的是台灣人負責的好了,改折扣這個動作照道理
要經過好幾層主管把關.不管出錯的環節是最基層的員工還是某個主管
甚至是整個team,這麼大的一個包,如果您是最高負責人,
你敢留下這個員工主管或是出問題的團隊?
尤其這個成員在您對外公佈說之後會特別謹慎小心不出錯的24小時內
再度出同一個大包?重大業務過失被業主告上法院是剛好
沒被告是碰上佛心來的菩薩,而dell是什麼樣的角色
這料我想隨便找都有.
個人不曉得您是怎麼認為的,但如果今天我是這個出包的員工,主管
或是team的一員,第一次出包還沒被處分,一個禮拜後又在捅一個一樣的
若是我,不用到第二次,第一次出包我就立刻引咎辭職,不需要等到人來fire
桶出這樣的樓子基本上就是一個黑字,還期望能在公司裡有什麼發展?可能嗎?
還桶了第二次,沒有被告到脫褲子破產的話,這才叫做沒天理沒天良吧?
如果您的道德背後的的道理站的住腳,我相信可以"感化"很多人
我想本人的發言也不是多蠻橫不講理才對.
要講道德也別忘了修養也是道德的一部分....
基本上已經走到要用司法來斷明是非了
我也不想再就道德部分探究
至於您要放佛經還是什麼的,
引用:
作者xonogears
倘若執意要Dell出貨,那在我個人眼中,你們也不外乎是個得理不饒人的斯文強盜
別跟我說老美如何,這裡是台灣!國情不同,有本事你就改變整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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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就改變給所有的人看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爭點:今天消費者並不是定型化契約的制定方,而是接受方
消費者於契約內容只有接受與不接受兩種選擇
而不能就契約內容不合理之處要求店家或企業制止
今天市場上若只有一間廠商其契約內容明顯不利消費者
就算多數人不接受,但還是有可能有消費者願意低頭
因此這樣的廠商還是有利可圖,而商業行為中'模仿'動作佔了相當高的成分
其他廠商發現這樣的經營方式不但可以提高收益,
而且一旦有糾紛還可以全身而退,在'利'字的驅使下
是否會群起模仿動搖購買契約中天秤的平衡?
屆時消費者還有所謂的'選擇'可言嗎?
所以才有消保法第11及12規定訂型化契約中約款
有失公平之"部分"無效作為規範
嫌貴嫌不好嫌契約條件不公平可以不要買,
這是企業為破壞交易制度的平衡脫罪的說辭
dell可以這樣搞,其他人當然可以有樣學樣,
其實現在由廠商制訂的訂型化契約,或多或少都有不公平
及不利消費者的約款,只是沒出問題,自然沒有人注意到
廠商光明正大張牙舞爪擺明只顧賺錢不負責任
現今卻沒有明確的制度加以規範,
出了問題是廠商的責任?政府的責任?還是消費者要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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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對於不公平的訂型化契約內容,不能要求制止
也就是要求廠商或企業更正契約內容,這是諸多消費糾紛的起因
消保法雖然如此規定,但是廠商及企業是否有遵照法律規範制定契約?
不就是因為不把消保法當作一回事,認為不會有問題,
企業也沒有必要擔負責任所以遊戲規則變的越來越畸形化?
除非讓一個大型企業甚至是全球企業確實的因為自己的錯誤
及制定的不公平遊戲規則付出實質的慘痛代價.
不然所有廠商或經營者都會繼續認為
不公平的訂型化契約是天經地義的
要改變現狀,這次就是機會,試問歷來的消費糾紛中,
有哪個企業或是廠商比這次的dell事件
更應該且更適合作為購物糾紛法院判決的典範?
引用:
作者jshj0314
前POST話還沒講完,如果,萬一,不幸敗訴了,那不是了更大.
還有,為什麼要算"總額",而是不算個人"平均",還有,買一台的人跟買一百台的人,分擔的錢一樣多嗎?
在下見識淺薄,沒打過官司,不知道律師費多少啦
假設20萬好了,
200000/250=800
50萬就2000元/人
100萬就4000元/人
20吋螢幕,一台900好了,加起來,1700,不算別的,機會成本,時間成本,
好啦,划的來
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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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再次強調,我們這團在募集時就以申明
我們只收無論單數多寡,單品項不得超過5台,且不分類總數不得超過15台
有這樣的限制在,所以沒有所謂下定幾十台或者是以千百來當單位的分子存在
請不要把我們跟楊小姐的"自救會"扯上關係
至於費用的計算方式,目前還沒有定案,而且律師也不急著收錢
怎樣的費用分攤方式合理,我們會跟律師討論過後讓全體成員表決定案
若您不是本團成員,我想費用的問題是屬於團訟的內部事務
非成員卻對內部事務多所指指點點,立場上是不是有些不太恰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