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antasyXX
好像還要是當年從大陸徹退過來台的樣子,
當時兵太多,為了強制讓他們退伍,
然後又要讓他們有事做,
就給了一個"榮譽國民"的稱號,
還有工作和退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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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在進步,刻板印象應掃除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以
下稱榮民證)製發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對象:持有退伍除役令證或視同退伍證明書者之下列人員:
(一)軍官、士官、士兵服現役滿十年,或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
役,先後合計滿十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於退伍、
除役後,經鑑定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
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四)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
(五)軍官、士官服現役期間受撤職處分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退伍、除役
或解除召集,其服役滿十年者。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前
已入營服役者、各軍事學校已在訓之學生,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服滿原定
服役年限,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七)替代役役男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停役後,生計艱難經鑑定合
於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八)經專案核定為輔導對象者,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