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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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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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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hair
政大這樣講還蠻對的,我覺得沒錯。

有些學生在校外做出違法的事,明明這個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學校仍然對該觸法的同學記過或開除,我非常反對這樣,這完全完全是一隻羊被扒兩層皮。因為同一個違法的行為已經有國家已經介入了,學校還介入處罰完全沒有正當性。



可是如果他是你女兒的男朋友,你會不會要求他們分手? 要誠實喔...
     
      
舊 2009-07-14, 11:43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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