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靈異那一篇,仔細看的話那位 raytracy 網友一直都沒有針對著作權法條文做解釋一直在解釋一些理論,但是著作權法第 59-1 條規定的很清楚,國內取得的合法重製物(除了錄音與電腦程式之外)就是可以透過移轉所有權而散佈。
法律條文的規定很清楚沒有模糊空間,可是該網友卻一直不直接從著作權法來解釋,一直說一些跟法律條文無關的,不知其心態如何,所以該網友說的可以直接跳過。從網路上找 章忠信 老師的文章來看才是值得參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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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好奇一個問題
"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定義是?
另外台灣製造賣出國再買回來似乎亦可
根據下面的函釋
"基於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之情形,並不以供入境人員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限,且因數量僅為一份,故本局認為輸入之著作原件或一份重製物,如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已報關、繳稅,為合法輸入品,雖非本法第五十九條之一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仍得於輸入後予以出租或出售,並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又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復經出售予第三人,則該第三人仍為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而得依本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條規定再行出售或出租,亦不會構成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散布權或第九十二條出租權之侵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06月11日智著字第0930003678-0號函釋)"
我的想法應該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