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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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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ys070
假如是轉貼新聞
把新聞印出來
和標明新聞出處那家記者報的
帶去警察(假設要做筆錄)和檢察官看當證明

只要你沒有惡意辱罵他~
用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應該是會沒問題

同意+1
只要不是惡意辱罵,是不會有問題的!(腦殘法官除外)
而且又是報紙上的新聞這樣可受公評之事!

公然罵人不要臉 林英典被判拘役

中時電子報 記者:王己由/台北報導20071018

為了維護自己的攝影作品著作權,不惜經常興訟,告遍機關、學校和名人的生態攝影家林英典,
與被他控告侵權的快門開發公司負責人王勢惠,在打官司期間,林公然在法庭外走廊辱罵王。
台北地方法院十八日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林英典拘役20日,減刑為10日,可易科罰金。

經常告人侵權並要求賠償的林英典,近來頻頻栽觔斗,自己不斷惹上官司。
他在民國八十七年間,和快門開發公司負責人王勢惠,簽署版權使用授權書,授權使用他拍攝的鳥類幻燈片後,卻在九十年六月間,控告王勢惠製作的「台灣野鳥生態百科」系列光碟的DM型錄、VCD盒及外包裝,未經許可引用他的攝影著作,涉嫌侵權。
明明是獲授權使用,卻挨告的王勢惠相當不服氣,在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也以相同方法反擊,控告林英典涉嫌誣告,並一審並被判刑5月,未獲緩刑。

二人對簿公堂期間,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同時在台灣高等法院出庭,林英典卻在高院民事庭外的走廊上,大聲對著王勢惠說「你官司打輸我,還有臉在外面行走,真是不要臉」。

王不堪無故被罵,就提出告訴。
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官司的勝負和一個人是否「不要臉」、「是否可以在外面行走」毫無關聯性可言,林英典的說法,也不是和陳述事實有關的評論,而是為毀損告訴人名譽的目的,構成公然侮辱罪。
舊 2009-07-12, 07:30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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