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opo5201
那一篇好像對散佈權擴得很大,連送人都算觸法
因為買了一張原版光碟回家, 實際上只買到:
1. 光碟及包裝盒的「物權」
2. 光碟內容的「使用權」
可賣的物權是光碟片,內容卻不可,你看過了,是使用權,東西賣到別人手中,別人不能看,因是散佈權你沒有
所以有人笑說那二手書是不是也不能賣啊...
因為買書只買到1.書的紙張「物權」 以及 2.書的內容「使用權」?
這解釋未免太誇大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局的說明不知哪裡可看到全文?
|
智慧財產局 解釋令函列表
可以去這邊尋找。
其實著作權法的規定很清楚:
第 59- 1 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也就是說只要在國內取得的合法重製物所有權的就可以出借跟轉售。
另外有一位老師的文章也可以參考下
第五十九條之一(散布權之耗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