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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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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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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po5201
那一篇好像對散佈權擴得很大,連送人都算觸法
因為買了一張原版光碟回家, 實際上只買到:
1. 光碟及包裝盒的「物權」
2. 光碟內容的「使用權」
可賣的物權是光碟片,內容卻不可,你看過了,是使用權,東西賣到別人手中,別人不能看,因是散佈權你沒有
所以有人笑說那二手書是不是也不能賣啊...
因為買書只買到1.書的紙張「物權」 以及 2.書的內容「使用權」?
這解釋未免太誇大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局的說明不知哪裡可看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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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懷疑現在台灣的著作權法,根本就是『財團著作權保護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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