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人生
我問內人這則新聞的感想
內人說她認同前夫支付費用直到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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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這種觀點
離婚就要給瞻養費到再婚 ?? 那是要男的給女的 或女的給男的 ??
沒這回事 合則來 不合則去 男女平等 沒有誰要養誰這回事
法律規定瞻養費必須在 " 因長期照顧家庭老弱殘障 " ( 不是閒閒沒事逛街刷卡 )
導致 " 無謀生能力 " 的情況下才能請求
並且法官會依支付人的能力 以及社會一般生活水平 判定支付金額
不管哪方再有錢 從來就沒有法官判一個月要給 20 萬的
台灣不是美國那種法律保障靴凱子的野蠻國家
台灣婚前個人財產就歸個人 沒有離婚就要分一半財產這回事 也沒有離婚就要付瞻養費這回事
更沒有女的天生就要給男人養這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