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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89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存證信函的價值,也"僅止於"證明曾經進行請求或是催告的動作
而這兩起事件的下訂者,多數都已向消保會提出申訴,
由消保會代為向台灣DELL進行談判交涉,實際上談判已經破裂
個人也收到消保會的公文,台灣DELL也不是沒有收到下訂者的訴求
這個狀況是眾所皆知的.
再加上最遲下周會至法院辦理價金提存的動作,這是一定會知會台灣DELL的
試問在這個情況下以存證信函向台灣DELL提出催告
在實務上有其效果嗎?只有形式意義而已.

以這次的事件發展,我不認為直接提出訴訟會被認為無...

消基會是民間團體,並不像消保會具有公權力
因此消費糾紛中存證信函相當重要
不然民間團體還能用什麼方式向業者主張權力??

只有形式意義?消基會是聯合業者騙人喔?
舊 2009-07-08, 06:32 A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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