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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ype100
存證信函是非常重要的
代表你曾經進行過請求屢約或是催告的動作
現在訴訟的進行,特別強調經濟並維持該有的正確性
所以訴訟前的行為,比如對債務人的催告或是申請調解都有他的代表性
你沒有經過這樣的動作,會產生濫訴的印象
甚認為你並沒有解決紛爭的意願
我說真的,請你把這件案子交給律師之後,從此退出吧
你,還差很遠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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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指教,其實這並不是個人第一次這樣義務幫忙
只是過去沒有如此龐大的規模也非以第一人的姿態站上最前線
我想也沒有人沒事會把自己做過什麼事情掛在嘴邊上吧
至於訴訟流程該怎麼跑,我方很清楚該怎樣處理,
就我個人而言,也是頭一次能聚集如此多的人力物力
而非我一人孤軍奮戰,所以這點不勞您操心
存證信函的價值,也"僅止於"證明曾經進行請求或是催告的動作
而這兩起事件的下訂者,多數都已向消保會提出申訴,
由消保會代為向台灣DELL進行談判交涉,實際上談判已經破裂
個人也收到消保會的公文,台灣DELL也不是沒有收到下訂者的訴求
這個狀況是眾所皆知的.
再加上最遲下周會至法院辦理價金提存的動作,這是一定會知會台灣DELL的
試問在這個情況下以存證信函向台灣DELL提出催告
在實務上有其效果嗎?只有形式意義而已.
以這次的事件發展,我不認為直接提出訴訟會被認為無意解決糾紛,
實際上就算提出訴訟狀後,在正式進入訴訟流程前,
台灣DELL還是有機會可以坐下來跟我們進行調解,
關鍵在於台灣DELL究竟有沒有意願談,而不是我們有沒有意願和解
至於訴訟費用,我想不勞您費心,是熟識的律師,這點很好講話.
民事訴訟有其流程,我們會要求參加集體訴訟者簽署切結書,
確保訴訟過程順利不變卦,這些問題我們都已預先設想過
最後,與其針對我個人身上做這種不太有意義的空談,
不如多發表一些具體上與事件相關的法律條文爭點或見解,何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