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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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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type100
存證信函是非常重要的
代表你曾經進行過請求屢約或是催告的動作

現在訴訟的進行,特別強調經濟並維持該有的正確性
所以訴訟前的行為,比如對債務人的催告或是申請調解都有他的代表性
你沒有經過這樣的動作,會產生濫訴的印象
甚認為你並沒有解決紛爭的意願

我說真的,請你把這件案子交給律師之後,從此退出吧
你,還差很遠很遠

感謝您的指教,其實這並不是個人第一次這樣義務幫忙
只是過去沒有如此龐大的規模也非以第一人的姿態站上最前線
我想也沒有人沒事會把自己做過什麼事情掛在嘴邊上吧
至於訴訟流程該怎麼跑,我方很清楚該怎樣處理,
就我個人而言,也是頭一次能聚集如此多的人力物力
而非我一人孤軍奮戰,所以這點不勞您操心


存證信函的價值,也"僅止於"證明曾經進行請求或是催告的動作
而這兩起事件的下訂者,多數都已向消保會提出申訴,
由消保會代為向台灣DELL進行談判交涉,實際上談判已經破裂
個人也收到消保會的公文,台灣DELL也不是沒有收到下訂者的訴求
這個狀況是眾所皆知的.
再加上最遲下周會至法院辦理價金提存的動作,這是一定會知會台灣DELL的
試問在這個情況下以存證信函向台灣DELL提出催告
在實務上有其效果嗎?只有形式意義而已.

以這次的事件發展,我不認為直接提出訴訟會被認為無意解決糾紛,
實際上就算提出訴訟狀後,在正式進入訴訟流程前,
台灣DELL還是有機會可以坐下來跟我們進行調解,
關鍵在於台灣DELL究竟有沒有意願談,而不是我們有沒有意願和解

至於訴訟費用,我想不勞您費心,是熟識的律師,這點很好講話.
民事訴訟有其流程,我們會要求參加集體訴訟者簽署切結書,
確保訴訟過程順利不變卦,這些問題我們都已預先設想過


最後,與其針對我個人身上做這種不太有意義的空談,
不如多發表一些具體上與事件相關的法律條文爭點或見解,何如?
 
舊 2009-07-08, 01:28 A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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