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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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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zabijiang
不需要..告贏Dell, 其他家就自己知道該修改條款了. 就算沒有贏, 企業也會評估屢次面對這樣的訴訟成本是否划得來.

就好像早年金融業流行綁三年約, 未滿三年離職要罰兩個月薪水, 例如中國信託. 以往連勞工局都會告訴你, 在自由意識下簽署的契約, 若不違背善良風俗與法律都是有效的, 所以企業是佔得住腳的.

但是隨著勞工保障的意識逐漸抬頭, 越來越多勞工告贏了這一類的官司, 所以現在幾乎已經沒有銀行要求新進員工簽署這種不平等條約, 但這不是因為法律規定企業不得訂定這種條款, 而是企業經過評估後, 決定不再用這種方式佔勞工的便宜.

如果所有的勞工都一樣的奴性, 覺得契約訂了就是契約, 即使不平等條約也是自己賤要簽字, 那這種職場上不平等的情況永遠不會改善.

其他諸如連動債, 投資型保單等等, 白紙黑字都寫得清清楚楚, 我自己是金融業的顧問, 我也可以很不負責任的說那都是消費者自己不長...

本日最中肯~~公平正義~本來就是在拉扯中~形成的~~~
舊 2009-07-07, 08:00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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