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idAutumn
我認為標價只能視為"要約之引誘"
如果把標價視為要約,那在我拿起這個商品的時候即可視為我承諾此筆交易
這樣一來,假設我在7-11裡拿了一個十元的巧克力。而又假設我褲子口袋裡又剛好有十元
難道我就可以直接把包裝拆掉開始吃嗎?反正我一定也有能力會付錢(履行合約)
不過事實上只是會被抓去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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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舉例跟dell事件有點像,很好玩
我再做一個延伸比方
消費者拿了原本20元卻標成10元巧克力後,把10元放在放功克力的地方,就當己購買,收進口袋,但是店員沒有經過收銀機確定己售出
>這樣,是誰的錯?
或
消費者拿了原本20元卻標成10元巧克力後,把10元放在收銀台,不等結帳就走出去
(因為消費者是看到標10元就給10元才直接走出去,並不覺的自己有錯)
>這樣,是誰的錯?
如同:有不少人隔天就馬上電匯錢給DELL,還沒有經過DELL同意確定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