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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說過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就算契約成立,依法界實務見解,Dell 還是可以依民法 88 條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主張撤銷契約。


原來還有這條條例 ,
怎麼之前完全沒有人提起呢?
舊 2009-06-29, 11:21 PM #4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沒說過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