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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dAut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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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19
我認為標價只能視為"要約之引誘"

如果把標價視為要約,那在我拿起這個商品的時候即可視為我承諾此筆交易

這樣一來,假設我在7-11裡拿了一個十元的巧克力。而又假設我褲子口袋裡又剛好有十元

難道我就可以直接把包裝拆掉開始吃嗎?反正我一定也有能力會付錢(履行合約)

不過事實上只是會被抓去關而已
 
舊 2009-06-29, 07:06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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