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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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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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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s4241
想不到社會上居然還有這麼一堆蠢人,在幫李泰安講話.
snipp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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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檢警犯了錯誤並不等於為被告開脫吧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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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s4241
這種證據,在有陪審團的國家,
光保了不合理保險後,提不出不在場證明,無法解釋為什麼要叫唆同伙做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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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了高額保險並不犯罪(事實上各保險公司可以先確定被保險人在其它業者處是否已經投保以決定是否承保,而非承保從寬,事後再來拒賠吧  ),以鵝個人看法,這個case該檢討的是檢警輕忽採證的重要性,而非法官依證據法則判決的結果----當沒有證據證明某人該為某事負責時,法官自然無法為此判某人有罪,事實上法官判無罪主要的意義應該是無法證明某人有罪,有句常聽到的台詞"合理的懷疑"(英文中的beyond reasonable doubt),一般人可能會被誤導到有罪推定的方向(i.e.涉嫌人要負責證明自己無罪,不然就是有罪----問題是刑事上要判有罪是控方要負責證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被告要負責證明自己無罪,而且實務上要証明某人做過某事不會有太大的問題,要某人證明自己沒做過某事卻可能有很大的問題),其實原意是只要有合理的懷疑涉嫌人是無罪的,就不能判其有罪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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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s4241
早就被陪審團認定有罪,那能拖到今天.
此例如果輕縱,臺灣以後真是知法玩法罪犯的天堂,籌畫甚久的謀殺,
要不留下實況錄影級直接證據,實在不是什麼難事,
到時一樣可以享受高額保險的不義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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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的縱放或許還有補救的機會,錯殺卻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這就是法律講求證據的原因,當執法者僅憑著想當然爾便宜行事而非按證據法則行事時往往會導致更大的災難----試問某人很不幸的在錯誤的時間出現在錯誤的地點,執法者僅憑著想當然爾就一口咬定是其所為,除了造成冤案外更大的危機就在於真正該負責者卻可因此逍遙法外,甚至間接造成其有再犯的可能(請恕鵝考古,參考一下 又是遊民?女學生在速食店被強暴中鄉民的反應和最後的結局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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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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