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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00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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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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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幫忙嗎?
基本上我是覺得可以以勞工安全衛生法來告這名雇主
因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的定義只有分雇主及勞工

我依文字上的理解我認為雇主違反了不少相關法令足以關廠停工以及抓去關

1.勞工受傷,沒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因為不安全的機械,器具,致有勞工受傷

(不過通常是用業務過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第三十二條來罰: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2.發生職業災害,違反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以第三十三條來罰,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看完整篇的心得,覺得蠻氣憤的
如果下次還有這種案子,可以PM給我,我對勞工安全衛生法還小有了解
多少可以提供相關的幫助
舊 2009-06-25, 12:29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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