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是不太懂為什麼不能嚴刑峻法
法條定下來了.你自己犯賤要去違反被處分活該吧
有人說.如果把法律定太嚴了.那犯人的心態會變成 橫豎都是死 幹脆犯大的
可是這是道德教化的問題跟法律沒有關係吧?
台灣人的道德水準並沒有高到可以只用原則性的法條加以約束行為
所以才會有這麼多零零總總的條例跟條款不是嘛?
懲罰性的條文 目的之一在於給予法律條文對人民的約束力.如果這個約束力不能發揮 那罰則是沒有意義的
為什麼約束力不能發揮呢? 因為人民沒有道德
是又何為道德 道德是原起心中對於人類的行為做出約束力的力量
如果從小便受到偏差的教育 違反善良風俗觀念的灌輸 那麼心中的道德觀便會與法律所欲約束人民的方向相違背
當兩者產生衝突時 人的心中將會捨棄其中一者的規範
當罰則對人民過輕 將有可能令人民放棄法律的規範 向心中道德的方向前進
至於什麼是正確的道德方向 什麼才叫善良風俗
我看的幾個人的發言後覺得.討論這個問題只會引戰.畢竟的這問題.千百年來已經被無數學者戰到爛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