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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in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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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
引用:
作者grifon
賺錢的自由如果不規範 AA行使用其勞力賺錢地自由當然可以 問題是 AA 用其勞力去搶劫

限制活動空間,「避免罪犯在自由場所再度犯案」,除非你是永久限制,不然真能避免罪犯在自由場所再度犯案?限制活動空間難道不帶有報復色彩?強制勞動沒有報復色彩?蔡區長掃街就是標準的強制勞動報復。


什麼意思啊...誰(AA?)用勞力去搶劫我不太懂。

限制活動空間的出發點是什麼?是為了保障其他人不收傷害﹐如何能算報復?做一些勞動來讓環境比較乾淨之類的﹐要說是報復也太牽強了。

偷竊﹐性侵﹐謀殺﹐其代價是被限制自由跟服務社會﹐這算哪門子的報復?

重刑犯本來就該關一輩子﹐或是到老弱時放出來。

另外我相信人權團體並不是不考慮受害者家屬的感想﹐你有看過人權團體反對被性侵過的女性介由各種管道療傷嗎?或是反對加害人以性命以外的東西賠償被害人?被害人家屬如果自己執行"正義"去殺害加害人而被判死刑﹐還不是同樣的團體會跳出來反對處死?

只是反對死刑不代表沒顧慮到被害人的權力。你們說被害人的權力在哪的時候﹐說明白一點就是被害人(或家屬)殺死加害人的權力在哪?這種權力不應屬於任何人。
舊 2009-06-22, 03:40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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