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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f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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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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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ncinerator
細說賺錢的自由如何是規範過的叢林法則...因為我不太懂。

並非所有刑罰都是報復﹐我沒弄錯的話刑罰不外是限制活動空間﹐強制勞動﹐死刑。前兩者除了給罪犯自我反省的環境外﹐限制活動是為了避免罪犯在自由場所再度犯案﹐勞動則是對於社會一種小小的彌補。對罪犯並沒有用以牙還牙的態度來處置﹐那怎能算是報復的行為?

我認為偷懶是把罪怪到某部份團體。有人說沒執行死刑後台灣越來越亂﹐但這無法證明社會變亂是因為沒執行死刑。一些沒有死刑的國家﹐其犯罪率高於一些有死刑的國家﹐但也低於其他同樣有死刑的國家。看看其他真的很亂的國家﹐有沒有死刑?大多數都有。所以我覺得有沒有死刑跟社會是否安定並沒有絕對關係。


賺錢的自由如果不規範 AA行使用其勞力賺錢地自由當然可以 問題是 AA 用其勞力去搶劫

限制活動空間,「避免罪犯在自由場所再度犯案」,除非你是永久限制,不然真能避免罪犯在自由場所再度犯案?限制活動空間難道不帶有報復色彩?強制勞動沒有報復色彩?蔡區長掃街就是標準的強制勞動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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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喵喵 喵喵的的喵喵
舊 2009-06-22, 03:00 P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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