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razynut
我也贊同這一點。
100%的司法公正,一個人都不會冤枉,是不可能作得到、而且也不值得去這麼作的。
因為這將花費難以數計的社會成本,並且縱放、寬待許多罪證確鑿的罪犯。
設計合理的機制,將冤枉壓低在一個可以接受的程度內(1%?…0.3%?…),是可能而且值得去作,被枉的人也只好認了,完美的體制不可能達成,也不值得去作。
為了不可枉殺,寧可縱放,並不足取,說得嚴重一點,甚至可說是為了人權之名違反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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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但是拜讀了您的高論,實在不知道您有何資格談論「法律的精神」。
若從以上的觀點出發,近代的司法改革完全是白做工,不如回到古代球員兼裁判一手包辦的審判方式就好了。
要在心目中的烏托邦生活,尚請移民至極權國家(好像只剩北韓了?),應該能令您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