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rifon
回到叢林法則
"誰有那個權力決定他人的生存權力"
答案就很單純 比你強的就可以
那位何現在會這樣
因為大家不想活在恐懼下 所以定個規則
讓大家有[免於被旁人殺害之自由]
為了維持規則 所以必須給違反規則者處罰
故意違反規則者 因出自期本身不願遵守 [免於被旁人殺害之自由] 之公意
故此公意不需去保障其 [免於被旁人殺害之自由]
不過再此看到一個人權團體者以以下這句話去污衊他人之人權
[連號召同意判死刑的人對抗人權團體都懶得去做﹐只會在電腦後面情緒性的判人死罪....]
對他人進行人格謀殺 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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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Incinerator兄說得也沒錯,如果真的不喜歡人本人權團體,如果真的想要法律更嚴一點,
就應該有更實際的作為,將有相同想法的人聚集起來,成為一股力量。
人本人權團體之所以有影響力,就是因為他們能夠花時間花精神組織起來,
而我們呢?在網路上人多勢眾,卻終究是一盤散沙.........
罵完之後照樣過自己的爽日子,沒人想要為自己的想法而努力實踐
坐而言不如起而行,這我們應該都學過吧.......
還有一點必須要思考的,如果有朝一日,我國的律法"有幸"變嚴格了,
負責執法的是誰?依然是我們那無能顢頇的政府......
負責審案的是誰?依然是我們那腦殘的法官大人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