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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5h2wcty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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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8
文章: 289
引用:
作者19wood53

法律沒說禁止的。儘管去做

法律禁止的。只要接受過法律懲罰也就沒事了



台灣最大的貪污犯 也常講這句話

的確 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官員接受招待 饋贈

只要不能證明有對價關係 收個廠商幾千萬也是應該的

遠通弊案 高捷弊案 不就是如此嗎 ? 由殷琪單任審核委員的高鐵案 不也是如此嗎 ??

最終由誰付錢............納稅人
舊 2009-06-19, 01:57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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