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ld2chang
3個例子
1.流氓教授,唸高中時因為不良少年打人,拿工藝用銼刀自衛,刺中對方要害失血過多致死
2.前幾天的新竹不良少年酒後為自己高興,隨便拿木棍打死無冤無仇非親非故夜遊客
3.這個下毒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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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衛殺人。這在美國還可以免刑,例如很有名的日本學生萬聖節事件。即使在台灣,一般社會大眾也傾向輕判。
2.單純的施暴事件,不良少年並非因受迫而攻擊他人,只是一時興起攻擊他人。這種事件為隨機殺人,在一般民眾眼中就是殺人魔。(美國容易取得槍枝,同樣的動機的行為就變成在大街上亂掃射)
3.下毒有輕重之別,要不然日本地鐵事件主謀也不用判死刑了。
雖然都是殺人案件,但社會大眾也會去對動機與手段做判斷,難道學法的人反而不在意動機與手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