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unnywalker
*停權中*
 
sunnywalk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犯罪人創造風險,也實現了可歸責於犯罪人的不被容許風險

我完全同意以下的看法(用橘色.黃色標出來)
黃色那一段,我前幾天才在78區講過!

http://www.nownews.com/2009/06/18/142-2465945.htm

據媒體載,發生在94年間,造成一死三傷,並引起社會恐慌的毒蠻牛案被告王進展,在經更三審皆判死刑下,卻在更四審時,台中高分院以被告尚無不確定的殺人故意,改以無期徒刑處之,如此無殺人故意的結論,與一般人的常識觀點落差極大,到底是法律推論使然,抑或又是個象牙塔式的司法判決?

在毒蠻牛事件中,最關鍵的爭點,即是被告本身除了放毒的行為,以為恐嚇取財的手段之外,針對某些消費者的死傷部分,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這在刑法中即是在判定,到底行為人在主觀上,是不確定故意,還是有認識的過失,而依據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與14條第2項,兩者對於犯罪結果的預見並無區別,有差別者僅是結果的發生是否違背本意

以毒蠻牛事件來說,針對放毒而可能造成飲用者的死亡,任何人,即便是小孩,也必然有此預見,只是發生這樣的結果,若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則屬於有認識過失,針對死亡部分,僅能依據刑法第191條之1第3項前段的毒化食品致死罪的加重結果犯論,最高刑度僅為無期徒刑。惟若死亡結果並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則針對死亡的部分,則屬於不確定故意的殺人既遂罪,最高刑度則為死刑。由於刑度的如此差別,如何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是否違背本意,即成為關鍵,惟是否違背本意乃存在於人的內心,法官如何為認定?

雖然關於主觀的認定,可以直接詢問行為人,但基於人的自我防衛本能,再加以被告緘默權的考量,不大可能從被告口中找到真實,因此是否違背本意的認定,也只能從客觀層面去判斷

以毒蠻牛事件為例,即必須考量毒物的種類與毒量的多寡為斷,而以行為人所放的氰化鉀毒物,乃屬於劇毒,只要當口服用50-200mg,或者吸入每公升含有250至300mg的氰化物,即能在4至6秒內造成昏倒、呼吸困難、痙攣等症狀,2至3分鐘即可造成死亡,由於發病至死亡時間極為短暫,因此往往無法即時急救。

因此毒牛案的被告,在飲料中放入此種毒性極強的物質,早已超過上述劑量,且從被告在行為前,已對於日本的相類似案件為專研,並在第一、二審皆坦承其對於此種毒物的認識,顯已可見其比一般人更瞭解氰化鉀的毒物性質,要說其無法預見,也不想造成死亡的結果,乃是被告必然所為的虛偽推託之辭

至於其在飲料之外貼上劇毒標示,並不能因此得以認定被告無殺人故意,因劇毒物質根本不能食用,豈有放毒至飲料內,標以不要食用的警語,即認定行為人有預防措施,而可因此認定其無殺人故意之理?若此理可通,則只要殺人之前,先行告知被害人要注意防範,即可免於殺人故意,此論的不可通,已不言可喻。因此法院認定被告無殺人故意,不僅為一般人所無法接受,更通不過法律應有的判斷基準。

目前我國死刑判決確定,但尚未執行的人數已超過二十人,且未執行死刑的期間,已超過三年,雖然這樣的結果已使得我國在實質上廢除死刑,但卻無人去質疑法務部部長,如何可以對於已經確定的死刑判決,而能不核准執行?若案件遭誤判,而聲請非常上訴或再審,尚可理解,但觀這些案件,少有如此誤判的爭議,為何可以不執行,恐已有觸法之嫌。而這些死刑犯,卻也得面臨不知何時執行的恐懼,此無形中已形成一種二次處罰,同時原本死刑所欲達到的嚇阻效果存在,更屬有疑,更因此造成全民的負擔。

而如此的結果,也必然影響法院判決,因在判死刑也不可能執行的考量,及未來廢除死刑的趨勢下,法院自然不願為死刑。所以我們似乎可以大膽推測,台中高分院的逆轉判決,似乎是在如此的氣氛與影響下的產物,而非司法保有的法律獨立性思考,而這樣的結果,並非只出現在毒牛案事件,而是普遍存在於死刑的案件,不斷的被更審、改判中,珍貴的司法資源與司法公正性,也因此被消耗殆盡,與其如此,不如從根本上去正視死刑的存廢問題,這才是一勞永逸之道。


●作者吳景欽,博士,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舊 2009-06-18, 07:34 AM #12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nnywalker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