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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o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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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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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大嬸,知道妳很不爽,不過妳搞錯了。

我並沒有為嫌犯辯護,而是說明警方執法的程序而已,如果對警方合法的程序不爽,那是妳的事,警察沒有必要為了妳及少數人違法執行,有本事就去修法,不過到最後,因此而受害的話,可別推卸責任。

如果你想殺人,在對方喝的飲料下毒,拿給對方喝,則當然成立殺人,不論有無貼紙條。所以當你被起訴殺人時,不要罵司法不公、迫害什麼的,那是妳自己蠢。


惡蟲大!你那邊有沒有更四審的判決文可以看,我蠻想知道更四審的法官的詳細說法!
謝謝!
舊 2009-06-16, 01:25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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