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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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這跟用什麼毒沒有關係,而是跟做法有關係。
法官的意見是認為說,被告犯罪意圖為勒索,而非殺人,下毒是勒索的手段,而在瓶身上張貼警語,則是客觀上可以判斷被告並無致他人於死的故意,因此認為被告觸犯的應為刑法191之1條第3項前段之毒化飲食物品致死罪,而非普通殺人罪。
所使用的是否劇毒並非關鍵,因為如果被告放了一瓶氰化鉀在架上,瓶身本身就是氰化鉀的瓶子,上面也有劇毒標示,還是有人拿起來喝了,請問這樣也要歸責於被告嗎?
同樣的,有些人對於部份食品過敏,假如有人明知某人對花生會嚴重過敏,故意在他的食物內摻入花生醬,導致某人因此嚴重過敏,又因急救不及致死,那麼花生本身並非劇毒,而是一般人可食用的食品,難道摻入花生醬的人可以沒事嗎?
所以是否用劇毒不是重點,而是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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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惡蟲用法律字眼顛倒黑白,連強姦未成年少女的惡棍,都能為其辯護,就有些想暈倒的感覺.
人是習慣的動物.當人習慣一件事時,很多小細節都會被忽略掉,只是按習慣去做,心理學實驗不知做過多少次.這是因為人的大腦要節省資源,所以不會在不重要細節上花工夫,不然日常生活實在太累人.
所以在飲料上貼有毒字樣,與一瓶氰化鉀完全兩回事.人會習慣喝飲料,所以看罐子包裝差不多時,不見得會注意上面有其它字樣.但一瓶氰化鉀包裝與蠻牛有明顯不同,所以要喝一瓶氰化鉀,那就不可能是習慣使然.
這個判例確實是惡例,以後要殺人,拿罐對方常喝的飲料,上面貼些有毒小字,成功機率滿高地,事後又可說沒犯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