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
【裁判字號】 94,矚重訴,1
【裁判日期】 940711
【裁判案由】 殺人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三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壬○○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一三一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殺人,累犯,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犯罪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
月,緩刑三年確定,後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
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並撤銷上開竊盜案件之緩
刑宣告,經送監執行及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十年四月,後於八十七年八月十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迨至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因縮刑期滿假釋未
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警惕悔改,於九十三年間經由電腦網站搜尋
到日本「千面人」案件之發生經過與相關報導,得知「氰化鉀(屬氰化物之一種
,外觀為白色結晶塊狀固體)」可以用來勒索,乃著手蒐集氰化鉀相關之化學知
識,得知氰化鉀乃具劇毒之化學物質,且在我國係屬列管化學物品,人體如食用
氰化鉀將會致命,竟開始思索計畫以此氰化鉀添加在臺灣地區市場上有公開、陳
列販售銷量廣大之知名飲料內後,再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報導之方式,使製造之廠
商企業經營遭受嚴重挑戰,進而恐嚇廠商交付鉅額金額。隨即於九十三年農曆年
過後之某日先行前往位在臺北縣新莊輔仁大學附近之某不知名之化工店詢問,該
化工店不知情之店員向甲○○表示「不敢賣這東西」,乃介紹甲○○可以前往靠
近新莊之另一家某不知名之化工行購買,甲○○隨即前往該不知名之化工行向不
知情之成年店員表示欲購買「氰化鉀」,唯該店員先則表示「不敢賣」,甲○○
見狀即向該不知情之成年店員佯稱:伊是做這方面工作的人需要這樣的化學藥品
來提煉金屬的東西等語,並以新臺幣(下同)八百元之價格購得與優酪乳差不多
大小未開封以白色塑膠瓶包裝之氰化鉀(重量約比一瓶保力達B還重一點),並
持續修正先前計畫,迨至九十三年七月間始確立計畫,即選定以所購買之氰化鉀
添加在市場公開陳列、販售之「蠻牛」、「保力達B」等飲料為對象,並思以在
上述二種飲料瓶外貼上自行由電腦列印之「我有毒POISON請勿喝」之自黏
性貼紙,一方面盼以此方式造成社會恐慌,再經新聞媒體爭相報導後,再從中國
大陸地區以電話向該二種飲料製造廠商「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勒贖鉅額金錢,
並要求匯款至大陸地區之沿海深圳或珠海地區之地下匯款帳戶內以為取款;另一
方面則計畫以此為將來果真有人誤飲而導致死亡時可供推卸殺人刑責之砌詞,且
為防止遭人發現其真實之身分乃選定與其無地緣關係不易遭查獲之臺中市區作為
其作案地點。待一切規畫妥當,甲○○便先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自臺北搭乘
統聯客運至臺中市區觀察地形,並在臺中車站附近超商購得十二瓶「蠻牛」飲料
後,再搭乘國光客運返回臺北,另又在臺北縣中和市租屋處附近商家再購得二瓶
「保力達B」飲料,並在租屋處內自行以電腦列印妥「我有毒POISON請勿
喝」字樣及毒性骷髏頭圖樣之自黏紙條,待一切準備就緒;遂於九十四年五月十
七日上午十一時許,從中和租屋處穿著灰色七分短褲、涼鞋、並攜帶預先準備妥
之六、七套不同款式、顏色之衣服、帽子、安全帽、眼鏡、先前所購得之十二瓶
「蠻牛」、二瓶「保力達B」飲料及先前所購得之白色結晶粉狀氰化鉀,獨自一
人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EFQ—三二八號機車,至臺北縣中和市詠翔小客車租賃
有限公司,承租車牌號碼HA—二三三二號喜美藍色自小客車,並以自己之身分
證件填寫租賃契約書,另將所騎乘之機車作為抵押,隨即駕駛該所租來之自小客
車沿國道三號、一號高速公路南下,約下午十五時許至臺中市,遂於五權西路附
近不詳地點停車,在其已認識並知悉如飲料摻入氰化鉀後,如有人飲用將使人致
命死亡,惟為達成自己先前計畫恐嚇該飲料製造商以取得鉅款之目的,仍在所不
惜,悍然在該自小客車內將沿途已自行飲用三瓶後所剩之九瓶「蠻牛」及二瓶「
保力達B」飲料之瓶蓋旋開,持其所有之鐵製杓子(係藥師用以拿藥之長條形鐵
杓,二端各有大小不同之舀杓)一支(已丟棄未扣案)將盛在所購得塑膠瓶內之
白色結晶粉狀氰化鉀,以每瓶飲料摻入添加三至五杓數量之氰化鉀至僅剩半瓶後
,再將各該飲料瓶蓋旋緊,並將印有「我有毒POISON請勿喝」字樣及毒性
骷髏頭圖樣之自黏紙條貼在該二種飲料玻璃瓶外後,隨即基於「在流通食物下毒
」及「不確定故意之殺人」犯意,駕車陸續於當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
許,將自小客車停放在欲行擺放之商家附近約二百至五百公尺處,先行換穿不同
衣物帽子以變裝後,再攜帶已摻入添加有氰化物之「蠻牛」或「保力達B」飲料
,混雜擺於下列商家內公開陳列、販售之飲料架上及冰箱內:
(一)、臺中市○村路○段六八六號全成藥局,「保力達B」飲料一瓶。
(二)、臺中市○○路一五0號裕毛屋超市,「蠻牛」飲料一瓶。
(三)、臺中市○○路○段九十八號康是美藥房,「保力達B」飲料一瓶。
(四)、臺中市○○路○段一七八巷五十一號全聯社,「蠻牛」飲料一瓶。
(五)、臺中松竹路二段一七二號丸久生鮮超市,「蠻牛」飲料一瓶。
(六)、臺中市○○路○段四十四號義美食品公司,「蠻牛」飲料一瓶。
(七)、臺中市市○路六十三號全家便利商店,「蠻牛」飲料一瓶。
(八)、臺中市○○路一二五號OK便利商店,「蠻牛」飲料一瓶。
(九)、臺中市○○路二O二號7—11便利商店,「蠻牛」飲料一瓶。
(十)、臺中市○○路一八九號全家便利商店,「蠻牛」飲料一瓶。
(十一)、臺中市○○路九號7—11便利商店,「蠻牛」飲料一瓶。
甲○○放置完畢後便駕駛上開租來之自小客車,返回臺北縣中和租屋處,並在返
回途中之國道、省道苗栗縣、新竹縣境內等不詳地點,將其穿著進入上述商家放
置「毒蠻牛」、「毒保力達B」時供變裝用之衣褲、帽子、眼鏡、鐵製杓子及剩
餘之氰化鉀等物陸陸續續丟棄之。另於十八日傍晚將其所有內記載其犯罪計畫之
手提電腦(華碩型號L4000L)一台帶至臺北縣永和市○○路其女友庚○○住處交
由不知情之庚○○保管。
二、詎於(一)、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晚間二十一時二十五分許,周乙桂至臺中市市
○路六三號全家便利商店,購得甲○○前述時間所混雜在該店內之其所添加有氰
化物之「蠻牛」飲料一瓶飲用後,察覺有異向店員丁○○詢問,丁○○則淺嚐一
小口發覺有異隨即吐出時,周乙桂步出店外隨即倒地,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
院轉送臺中榮民總醫院醫治,延至翌日即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晚間二十三時三十
二分,終因氰化物中毒合併心肺衰竭不治而死亡。又於(二)、九十四年五月十
七日晚間二十二時三分許,癸○○、乙○○至臺中市○○路一二五號OK便利商
店,購得甲○○混雜在店內之其所添加有氰化物之「蠻牛」飲料一瓶,癸○○飲
用一口察覺有異後,即由同行之乙○○淺嚐一口隨即吐出時,癸○○旋即倒地,
二人經送臺中榮民總醫院醫治後,幸急救得當二人始均未罹難死亡。再於(三)
、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凌晨三時二十分許,戊○○至臺中市○○路二0二號7—
11便利商店,購得甲○○混雜在該店內之其所添加有氰化物之「蠻牛」飲料一
瓶飲用一口察覺有異後,經送臺中榮民總醫院醫治後,幸急救得當而未罹難死亡
。
三、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三時二十分許後,臺中市區接連發生飲用「蠻牛」飲料中毒
事件後,轄區臺中市警察局、衛生局隨即清查轄內商家,陸續在上述商家查扣得
已摻入添加氰化物,而貼有「我有毒POISON請勿喝」字樣及毒性圖樣之自
黏紙條之「蠻牛」飲料九瓶、「保力達B」二瓶,翌日即九十四年五月十九上午
,甲○○自新聞媒體得知被害人周乙桂已中毒身亡,暨新聞媒體大肆播放在上述
商家監視器所錄下放置毒蠻牛飲料之男子畫面後,隨即於當日搭機出國至香港,
並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在香港銅鑼灣以一千元港幣,在其右手臂刺青,並梳理
新髮型,以逃避遭人指認及司法機關之追緝,後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返國。
嗣經警方動員大批人力調閱上述商家及轄區路口之監視錄影畫面,經過濾始查知
為甲○○所為,並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十四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
街一一二巷口拘提甲○○到案,並在甲○○位在臺北縣中和市○○街四九六巷三
十二弄三十五號三樓住處搜索扣得甲○○用以列印「我有毒POISON請勿喝
」字樣及毒性圖樣之列表機(K10241LCANON)(K10208)二台等物,另經警方自
甲○○處查知有一台手提電腦(華碩型號L4000L)寄放在其女友庚○○處,後經
警員會同庚○○一同前往庚○○另一位在天水路之住處,由庚○○主動取出交由
警員攜回解碼救回該手提電腦內之刪除資料,始知悉甲○○上開犯罪計畫之部分
脈絡。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警察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