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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zzz333
原來學法律的常理跟一般人的常理是不一樣的,
怕廠商不給錢,用致命氰化物???這是狗屁,鬼扯.
廠商只要在第一時間報警下架就算在這中間喝死人廠商也沒責任,
貼標籤只是懂法律的人脫罪用的.

謀殺不特定人跟恐怖份子隨便放炸彈一樣可惡判10個死刑都不夠.

那你的常理也是狗屁,鬼扯,很奇怪喔!
那 白米炸彈客 ,是不是也該判十個死刑?
只不過他運氣好,沒傷到人而已!
 
舊 2009-06-15, 07:33 P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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