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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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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8
文章: 62
引用:
作者FlyNews
按照常理,
想要用很毒的氰化物,是要向廠商證明他是真的會恐嚇取財,(怕廠商不給錢)
在瓶子上貼上"不要喝,有毒",則是無致他人於死的故意。




原來學法律的常理跟一般人的常理是不一樣的,
怕廠商不給錢,用致命氰化物???這是狗屁,鬼扯.
廠商只要在第一時間報警下架就算在這中間喝死人廠商也沒責任,
貼標籤只是懂法律的人脫罪用的.

謀殺不特定人跟恐怖份子隨便放炸彈一樣可惡判10個死刑都不夠.




     
      
舊 2009-06-15, 07:20 P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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