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目前腹痛到一個不行,等等可能要掛急診...
亂七八糟說,有錯請糾正
我不曉得你是否想表達這起訴訟符合你所謂的不想殺人卻誤殺
所以我一直很強調行為人對犯罪行為的認識,也就是究竟有沒有致他人於死的故意?
事實上,法官判決書的內容,邏輯上是一定通,絕對說的過去.
其實我也贊同審判結果必須符合"邏輯"的論證
但,光只是符合"邏輯"是不夠的,不是外行人,應該知道這道門其實很寬
不然,同樣一件事,為何同樣通過司法官考試的不同法官,會給予不同的評價?
後審推翻前審,就代表前審法官的邏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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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常理,
想要用很毒的氰化物,是要向廠商證明他是真的會恐嚇取財,(怕廠商不給錢)
在瓶子上貼上"不要喝,有毒",則是無致他人於死的故意。
但因為嫌犯是下了藥之後才準備去恐嚇,卻還沒恐嚇,才會被1~3審的法官抓到把柄,
讓1~3審法官把嫌犯認定是胡亂下毒,想讓某些不特定的人死!
才將嫌犯排除了刑法第190條最重只能判無期徒刑的千面人條款。
在我看來..是因為這個事件媒體都很關注,1~3審法官才用尚未恐嚇這個把柄,刻意判到死刑,
一來嚇一嚇嫌犯,二來運用媒體來嚇阻千面人事件再犯,三來安慰受害家屬! (反正會再上訴)
而法律是大家選出來的民意代表立法委員立法的,並不是法官立法的
法官能做的是依照立法委員立法的字義和實際行為,依法律去判刑,
而字義和實際行為則不容扭曲,若刻意扭曲就會無法無天了!
刑法第190條的千面人條款最重也只能判無期徒刑,
明明就是千面人事件,1~3審法官卻將字義和實際行為搞成一般殺人事件,
1~3審法官玩夠了,審到愈後面的法官為了國家安定,當然就不能再亂搞!
要不然連憲法都可以胡亂解釋!
就算是一般殺人事件,也必須要殺死父母/親屬或極為兇殘,才有可能被判死刑。
毒蠻牛案若沒有喝死人,連無期徒都不能判!最多只能判致人重傷,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嫌犯有悔意,或是初犯,搞不好連喝死人都只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為嫌犯有前科,四審法官依法已是判了最重刑了!
至於為何不判死刑? 這要找立法院修法才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