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lyNews
對於千面人下毒的法意就是這樣,就算有人死了,也最多只能判到無期徒刑,
如果法官硬拗成不確定殺人故意的殺人罪才會有爭議,
也就是嫌犯若沒有勒索/沒貼警語,就純粹想殺人,才會無法符合千面人條款。
像殺人的方式有很多種,有些死刑有些又不必死刑,
不確定殺人之故意也有很多殺法,
若那些更兇殘的殺人被判死刑,不想殺人卻誤殺的也被判死刑,
那...你認為事理上的評價是不是也有問題?
法律就是這樣,法官必須要依白紙黑字的法律來做判決,不能只依各人的厭惡程度判決。
若不依法判決,就不是法制國家了!
另外,蠻牛案是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又不是被判無罪!
|
目前腹痛到一個不行,等等可能要掛急診...
亂七八糟說,有錯請糾正
我不曉得你是否想表達這起訴訟
符合你所謂的不想殺人卻誤殺
所以我一直很強調行為人對犯罪行為的認識,也就是究竟有沒有致他人於死的故意?
事實上,法官判決書的內容,邏輯上是一定通,絕對說的過去.
其實我也贊同審判結果必須符合"邏輯"的論證
但,光只是符合"邏輯"是不夠的,不是外行人,應該知道這道門其實很寬
不然,同樣一件事,為何同樣通過司法官考試的不同法官,會給予不同的評價?
後審推翻前審,就代表前審法官的邏輯有問題?
我只能闡述我個人的看法,演繹過程就恕病體微恙
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其實是說明,所謂的"嚴密的邏輯推演與論證方法"
連同法律制度本身都是粗製濫造且經不起考驗.
結果就是邏輯條條大路都通但就是不見得會到羅馬,
論罪裁量表面上看起來是依照法理,實際上法官自由心證的尺度非常寬
試問這樣的法治跟人治實際上有何區別?
台灣的"法治"實質上符合"精密司法"這樣的理想嗎?
另外實在無法詳述個人意見,所以併在這裡簡短回應惡蟲大
您的重點擺在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導致的直接結果,乍看之下好像沒問題
但是實際上完全忽略行為人侵害法益的手段及程度而僅就結果論,
這是不合理的,實務上也還是會藉此做為參酌量刑的依據
兩人同樣的罪責成立就算量刑一致,也不代表兩者的價值判斷一樣,
過程、方法、時間、心態等等諸多因素只要有一點點不同,
邏輯上的評價就會有所不同.您應該明白小弟所指為何
病體微恙,恕小弟胡言亂語,邏輯不通還請海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