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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惡蟲大,從這個路徑來解釋邏輯當然是正確的,
但是就事理上來說有欠周全.
除了犯罪者的目的之外,是不是也要考慮犯罪者對本身行為的認識?
還有他侵害法益時所採取的方法違背法律的程度?

就行為不法與意思不法這兩點來看這樣的評價我想有問題.
以您舉的例子跟新聞事件相比,有著很明顯的差異
嚴重過敏有致死的"可能",但下毒者不能確定一定能致特定對象死亡
而氰化物為眾所皆知的致死毒物,即使微量透過皮膚接觸也能致人於死
更何況是摻雜於食品飲料中,這是兩種下毒手法最大的差異.
就算貼有骷髏頭標誌,犯罪者還是"能預期到"可能有被害者一時不察而誤飲導致他人死亡
不能說因為他貼了標籤就代表他沒有故意殺人的犯意
除非他下毒的時候有嚴格控制用毒量在安全範圍內
是當事人運氣不好體質特殊因而喪命,這才能說是意外
而沒有故意的犯意.

而且被害人拿起的是深色+紅色的飲料罐...


我強調的是重點在行為人具體的行為,與所下是否致死劇毒無關,因為即使是一般人不會致死的食品,但是對特定人而言,卻是致命的,則對該特定人施加該種食品,也是一種殺人行為,並不會因為他所加入的不是劇毒而不會成立殺人。

同樣的,即使加入的是劇毒,但是行為人已經做了標示,而他人卻無視於該標示,仍食用有劇毒的食品,則行為人是否成立殺人,我想這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事實上,毒蠻牛案發生時,我曾請教過刑法的老師,他也認為是否成立殺人,有討論的空間。也有不少刑法學者認為應以刑法191之1條論罪科處才對。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所以直接擺一罐上面寫著"氫化鉀"的"化學藥品罐"被人誤食"不一定"會有過失
但把它裝在"食物容器內"就絕對有責任.


責任是一定有,問題是應以191之1論罪還是271?這有差別。

事實上你已經點到了一項重點,那就是有毒標示的清晰度。如果行為人下毒後,他所做的有毒標示並不能使一般人引起注意,而所下的又是致死劇毒,則客觀上可判斷該行為人對致他人於死有不確定故意,那麼以271論處,是沒有異議的。

但如果行為人有做了清楚的標示,則該行為人是否有致人於死的故意,就有了討論的空間,應該再就其他事證做具體判斷,而不應僅根據所下為劇毒就冒然以刑法271條論處。

所以我想這件案子,再來還是會有再質疑的空間。
舊 2009-06-15, 02:14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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