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除了條文內容外,還要究其法意.
邏輯說的通,不代表事理上的評價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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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千面人下毒的法意就是這樣,就算有人死了,也最多只能判到無期徒刑,
如果法官硬拗成不確定殺人故意的殺人罪才會有爭議,
也就是嫌犯若沒有勒索/沒貼警語,就純粹想殺人,才會無法符合千面人條款。
像殺人的方式有很多種,有些死刑有些又不必死刑,
不確定殺人之故意也有很多殺法,
若那些更兇殘的殺人被判死刑,不想殺人卻誤殺的也被判死刑,
那...你認為事理上的評價是不是也有問題?
法律就是這樣,法官必須要依白紙黑字的法律來做判決,不能只依各人的厭惡程度判決。
若不依法判決,就不是法制國家了!
另外,蠻牛案是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又不是被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