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yNews
刑法第190條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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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蠻牛案,大家都知道是千面人的事件, 但千面人條款最高也只能判處無期徒刑。
其實是1~3審是刻意避開千面人條款,而以普通殺人罪,才能求處死刑。
依法而言,1~3審刻意避開千面人條款,其實有點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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