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這跟用什麼毒沒有關係,而是跟做法有關係。
法官的意見是認為說,被告犯罪意圖為勒索,而非殺人,下毒是勒索的手段,而在瓶身上張貼警語,則是客觀上可以判斷被告並無致他人於死的故意,因此認為被告觸犯的應為刑法191之1條第3項前段之毒化飲食物品致死罪,而非普通殺人罪。
所使用的是否劇毒並非關鍵,因為如果被告放了一瓶氰化鉀在架上,瓶身本身就是氰化鉀的瓶子,上面也有劇毒標示,還是有人拿起來喝了,請問這樣也要歸責於被告嗎?
同樣的,有些人對於部份食品過敏,假如有人明知某人對花生會嚴重過敏,故意在他的食物內摻入花生醬,導致某人因此嚴重過敏,又因急救不及致死,那麼花生本身並非劇毒,而是一般人可食用的食品,難道摻入花生醬的人可以沒事嗎?
所以是否用劇毒不是重點,而是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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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大,從這個路徑來解釋邏輯當然是正確的,
但是就事理上來說有欠周全.
除了犯罪者的目的之外,是不是也要考慮犯罪者對本身行為的認識?
還有他侵害法益時所採取的方法違背法律的程度?
就行為不法與意思不法這兩點來看這樣的評價我想有問題.
以您舉的例子跟新聞事件相比,有著很明顯的差異
嚴重過敏有致死的"可能",但下毒者不能確定一定能致特定對象死亡
而氰化物為眾所皆知的致死毒物,即使微量透過皮膚接觸也能致人於死
更何況是摻雜於食品飲料中,這是兩種下毒手法最大的差異.
就算貼有骷髏頭標誌,犯罪者還是"能預期到"可能有被害者一時不察而誤飲導致他人死亡
不能說因為他貼了標籤就代表他沒有故意殺人的犯意
除非他下毒的時候有嚴格控制用毒量在安全範圍內
是當事人運氣不好體質特殊因而喪命,這才能說是意外
而沒有故意的犯意.
而且被害人拿起的是深色+紅色的飲料罐,犯罪人張貼的警告標語
為不起眼小張白底紅字骷髏頭+文字警告,稍一不慎就會忽略
而事實上也有三名被害人沒注意到
一般化學藥品尤其是有毒性者都會使用明顯可見的文字及警告標示
說明毒性以確保一般人不致誤用,瓶身也都會使用化學藥品專用容器包裝
一般有判斷力的成年人實在是很難誤將其辨識為食品而誤用
所以直接擺一罐上面寫著"氫化鉀"的"化學藥品罐"被人誤食"不一定"會有過失
但把它裝在"食物容器內"就絕對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