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這跟用什麼毒沒有關係,而是跟做法有關係。
法官的意見是認為說,被告犯罪意圖為勒索,而非殺人,下毒是勒索的手段,而在瓶身上張貼警語,則是客觀上可以判斷被告並無致他人於死的故意,因此認為被告觸犯的應為刑法191之1條第3項前段之毒化飲食物品致死罪,而非普通殺人罪。
所使用的是否劇毒並非關鍵,因為如果被告放了一瓶氰化鉀在架上,瓶身本身就是氰化鉀的瓶子,上面也有劇毒標示,還是有人拿起來喝了,請問這樣也要歸責於被告嗎?
同樣的,有些人對於部份食品過敏,假如有人明知某人對花生會嚴重過敏,故意在他的食物內摻入花生醬,導致某人因此嚴重過敏,又因急救不及致死,那麼花生本身並非劇毒,而是一般人可食用的食品,難道摻入花生醬的人可以沒事嗎?
所以是否用劇毒不是重點,而是怎麼做?
|
這位大哥,你們都是這樣顛倒是非的是吧!
法律是用來維謢公平跟正義的,不公不義的法律沒有存在與遵守的必要.
把劇毒放入一般食物讓人食用就叫意圖謀殺,貼警告只是脫罪用的,
這次一旦成立,下次一定會有人也用同樣的手法謀殺別人,反正又不會死刑沒差.
那一天輪到你就不要在那邊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