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權中*
|
參、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公訴人所指過失傷害之犯行,辯
稱:當時伊開車在路上,看到乙○○在路邊搖搖晃晃地走著
,感覺他的精神狀況不是很好,在還沒有經過乙○○時伊就
有按喇叭,而且為了閃乙○○,伊的車子都壓到分向限制線
了,結果伊的車頭已經經過乙○○,乙○○才來碰伊車子的
右後照鏡,摔倒在地上,伊已經盡到各種注意義務,就本件
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過失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考領有適當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96年12月4 日下
午2 時16分許,駕駛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縣
中和市○○街往員山路方向行駛,行經臺北縣中和市○○街
17、19號前時,其所駕駛之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右前
側車頭附近擦撞到告訴人乙○○,致告訴人乙○○倒地,受
有左側顏面挫傷併顱骨骨折及腦內出血、後枕部挫傷之傷害
等情,業經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96年12月6 日驗傷診斷書在卷可稽,復
經本院於98年4 月30日當庭勘驗案發當時現場監視錄影畫面
屬實,有勘驗筆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共20張在卷可稽
。
(二)被告雖一再辯稱係其所駕駛之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通
過告訴人乙○○後,告訴人乙○○始自行撞擊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之右側後視鏡云云,惟經本院當庭勘驗案發當
時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結果:
00:00﹕01畫面中為雙向二車道之馬路,畫面左側車道上
淺色自小客車(即被告駕駛之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
)往下方順向行駛,位置較接近分向線,該車右前方另一
輛自小客車停靠於路邊,左前方有二輛機車行駛於對向車
道。
00﹕00﹕02畫面左側車道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跨越
分向線持續向畫面下方順向行駛。而原行駛於對向車道之
二輛機車,其中較靠畫面下方之後方機車,正越過分向線
,欲穿越左側車道。
00﹕00﹕03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回到畫面左側之車
道內,持續往向畫面下方順向行駛,位置較靠近分向線。
原行駛於對向車道後方之機車,已橫越該車道向畫面左方
移動,行駛至畫面左側之邊線上。
00﹕00﹕03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持續向畫面下方順
向行駛,位置較靠近分向線。原行駛於對向車道後方之機
車,已橫越該車道向畫面左方移動,跨越左側之邊線。
00﹕00﹕04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持續向畫面下方順
向行駛,位置較靠近分向線,車輛前進之情形與之前行駛
之位置相較,無明顯左右偏移之情形。原行駛於對向車道
後方之機車,跨越畫面左方之邊線,消失於畫面中。而於
機車消失地點,有一行人(即告訴人乙○○)自畫面左側
邊線跨步而出。
00﹕00﹕05畫面左側之告訴人乙○○已跨越邊線,步行進
入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行駛之車道內,其位置在車
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之右前方。而車號9A-5550 號自
用小客車持續向畫面下方順向行駛,無明顯左右偏移之情
形。
00﹕00﹕05告訴人乙○○進入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
行駛之車道中,略向畫面右下方前進。而車號9A-5550 號
自用小客車持續向畫面下方順向行駛,無明顯左右偏移之
情形。
00﹕00﹕06告訴人乙○○略向畫面右下方前進,進入車道
約5 分之1 處。而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持續向畫面
下方順向行駛,無明顯左右偏移之情形。
00﹕00﹕06告訴人乙○○持續向畫面右下方前進。而車號
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持續向畫面下方順向行駛,無明顯
左右偏移之情形。
00﹕00﹕06告訴人乙○○向畫面右下方持續前進,進入車
道約4 分之1 處,與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更接近。
而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持續向畫面下方順向行駛,
無明顯左右偏移之情形。
00﹕00﹕06告訴人乙○○持續向畫面右下方前進,與車號
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之距離趨於接近。而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持續向畫面下方順向行駛,無明顯左右偏移
之情形。
00﹕00﹕06告訴人乙○○持續向畫面右下方前進。而車號
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持續向畫面下方順向行駛,並無明
顯左右偏移之情形。
00﹕00﹕07告訴人乙○○持續步行至車道約3 分之1 處,
與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之距離相當靠近。而車號9A
-5550 號自用小客車車頭有向畫面右方偏移,往分向限制
線行駛之勢。
00﹕00﹕07告訴人乙○○與小客車之距離極為靠近。而車
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車頭愈趨向畫面右方偏移,往分
向限制線行駛。
00﹕00﹕07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持續將車頭向畫面
右方偏移,往分向限制線行駛,但其右側車頭已與告訴人
乙○○發生碰觸。
00﹕00﹕07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顯為閃避告訴人乙
○○,將車頭向畫面右方偏轉,往分向限制線行駛,但告
訴人乙○○已受到撞擊而傾倒。
00﹕00﹕07告訴人乙○○受到撞擊倒地。
00﹕00﹕07告訴人乙○○受到撞擊倒地,車號9A-5550 號
自用小客車左前輪貼近分向線。
00﹕00﹕08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緊急剎車,車頭因
緊急煞車而有下沉後頓起之情況。
00﹕00﹕08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完全停止,左側前
輪壓於分向線上,告訴人乙○○因碰撞而橫躺於畫面左方
等情,有本院98年4 月30日勘驗筆錄及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共20張在卷可稽,是由上開監視錄影畫面清楚可見,在畫
面時間標示為00:00:04時(即擷取照片編號5) ,告訴人
乙○○已由畫面左側之路邊出現,並步入被告所行駛車道,
當時告訴人乙○○與被告駕駛之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
間約有2 個車身左右之距離,且告訴人乙○○與被告所駕駛
之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間並無其他車輛,此時被告應
可清楚看見告訴人乙○○行走於其車道右前方;再比對畫面
時間標示為00:00:05至00:00:06(即擷取照片編號號6
至9) 之畫面可知,告訴人乙○○之位置係不斷逐漸往畫面
右下方即愈往車道內偏移,並無被告所稱突然跑出來之情事
,而在畫面時間標示為00:00:06時(即擷取照片編號9)
,告訴人乙○○與被告駕駛之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間
尚有半個至1 個車身左右之距離,此時被告亦應可察覺告訴
人乙○○之行進方向係有愈往車道內側行進之勢;又由畫面
時間標示為00:00:05至00:00:06(即擷取照片編號7 至
12)之畫面可知,被告所駕駛之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
並無偏向畫面右側即靠近分向限制線行駛之情形,而係保持
其一貫之行進方向繼續向前行駛,直至畫面時間標示為00:
00:06(即擷取畫面編號12),告訴人乙○○與被告所駕駛
之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間已幾乎沒有距離時,被告所
駕駛之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仍無偏向畫面右側即靠近
分向限制線行駛之情形,足見被告辯稱其在發生本件交通事
故前,即有採取較為偏向分向限制線行駛之駕駛動作以避開
告訴人乙○○等語,顯與上開勘驗結果有違而不足採信;再
由畫面時間標示為00:00:07(即擷取畫面編號13)之畫面
可知,是時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頭尚未超過告訴
人乙○○,但告訴人乙○○與被告駕駛之車號9A-5550 號自
用小客車間已幾乎沒有距離,在時間標示為00:00:07(即
擷取畫面編號14)之畫面始可看出被告所駕駛之車號9A-555
0號自用小客車有開始往畫面右側即靠近分向限制線行駛之
勢,惟此時告訴人乙○○與被告所駕駛之車號9A-5550 號自
用小客車間已幾乎沒有距離,至時間標示為00:00:07(即
擷取畫面編號15)之畫面則可確認告訴人乙○○已與被告駕
駛之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是被告辯稱其在
駕車通過告訴人乙○○時,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尚與
告訴人乙○○保持較法庭訊問席桌子長度為長之距離一節,
亦顯與上開勘驗結果不符而不足採信。因之,由上開勘驗結
果可知,在告訴人乙○○由畫面左側路邊出現進入被告所行
駛之車道時,被告所駕駛之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與告
訴人乙○○間至少還有2 個車身左右之距離,且被告所駕駛
之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與告訴人乙○○間並無其他車
輛,被告當可清楚看見告訴人乙○○行走於其車道右前方,
而由告訴人乙○○前後之位置觀之,告訴人乙○○之行進方
向確有愈往車道內側偏移之勢,而被告所駕駛之車號9A-555
0 號自用小客車在撞擊告訴人乙○○前,始終係維持其一貫
之行進方向前進,並無因見告訴人乙○○行走於車道內而採
取較為偏向分向限制線行駛之駕駛動作以避開告訴人乙○○
,甚至在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頭尚未超過告訴人
乙○○且與告訴人乙○○間已幾乎沒有距離之情況下,仍係
保持其一貫之行進方向前進,並未採取較為偏向分向限制線
行駛之駕駛動作以避開告訴人乙○○,直至車號9A-5550 號
自用小客車之車頭已幾乎碰撞到或係已碰撞到告訴人乙○○
後,車號9A-555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頭始有偏向分向限制線
行駛之動作,是被告上開所辯,顯均與事實有違,而無可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