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C212
以意圖恐嚇為前題時,
之後的行為方式就得減輕其刑責嗎?
就算使用劇毒不是關鍵..但是 把劇毒放在哪!! 這就是很重要的關鍵了..
如果他把劇毒放進殺虫劑的瓶子我相信絕對不會有人拿起來喝..
同樣的,把花生醬摻進一匙靈裡,也不可能造成人命問題..頂多衣服洗衣機可能爬螞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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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1斤的批霜全倒進芝麻糊裡
將劇毒氰化物,摻入與市售產品相同包裝的飲料中
又放置於該商品販售陳列的架上
僅憑一個小小的標語就認為被告沒有要殺人的故意
很想叫這個法官把一打其中一罐混有毒物的蠻牛給他喝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