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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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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931
引用:
作者惡蟲
這跟用什麼毒沒有關係,而是跟做法有關係。

法官的意見是認為說,被告犯罪意圖為勒索,而非殺人,下毒是勒索的手段,而在瓶身上張貼警語,則是客觀上可以判斷被告並無致他人於死的故意,因此認為被告觸犯的應為刑法191之1條第3項前段之毒化飲食物品致死罪,而非普通殺人罪。

所使用的是否劇毒並非關鍵,因為如果被告放了一瓶氰化鉀在架上,瓶身本身就是氰化鉀的瓶子,上面也有劇毒標示,還是有人拿起來喝了,請問這樣也要歸責於被告嗎?

同樣的,有些人對於部份食品過敏,假如有人明知某人對花生會嚴重過敏,故意在他的食物內摻入花生醬,導致某人因此嚴重過敏,又因急救不及致死,那麼花生本身並非劇毒,而是一般人可食用的食品,難道摻入花生醬的人可以沒事嗎?

所以是否用劇毒不是重點,而是怎麼做?


有沒有犯意是很主觀的問題, 有些法官的思維蠻奇怪的.
好吧就算說王嫌沒有犯意, 那是否經由恐嚇書的內容可以推斷會死人是其所預見的可能後果之一?
我覺得推到這裡就足夠了.

問題在於就算把可樂放在氰化鉀的瓶子裡估計也沒人敢喝吧.
可是他是把毒下在飲料瓶裡.
舊 2009-06-14, 03:58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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