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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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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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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這跟用什麼毒沒有關係,而是跟做法有關係。
法官的意見是認為說,被告犯罪意圖為勒索,而非殺人,下毒是勒索的手段,而在瓶身上張貼警語,則是客觀上可以判斷被告並無致他人於死的故意,因此認為被告觸犯的應為刑法191之1條第3項前段之毒化飲食物品致死罪,而非普通殺人罪。
~恕刪~
所以是否用劇毒不是重點,而是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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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就是說, 意圖為勒索, 下了瀉藥跟下劇毒的判刑結果是可能相同的
(嗯...下瀉藥應該不會拉到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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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哪兒走?」
22.571581578862375, 120.5427050109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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