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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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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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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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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鄉長
你這段話用在 "殺人、放火、強姦、販毒" 都適用耶,所以,"殺人、放火、強姦、販毒" 都應該讓他合法?

這樣講很奇怪

殺人侵害了別人的生命,放火對於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財產造成危險,強制****侵害了別人的性自主,販毒侵害國民的健康

那賣***呢?侵害了什麼?充其量就是侵害了「性道德」這種可有可無的東西

用法律捍衛這種莫名其妙的道德,實在很浪費司法資源,我們的司法資源應該要拿來用在真的需要的地方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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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罵法官腦殘了,他們只是依法審判;真正腦殘的,應該是那些不懂法律,卻又自以為是的亂報、誤導社會大眾的記者。
舊 2009-06-13, 08:38 P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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