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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立法禁止私人經營人力仲介,由公部門接管。採取人人罵歸罵但在裡面過很爽的賤保局績效制度,那媒合率應該會提高很多。另外,該單位員工只要被查獲與企業有不正當關係,直接用貪污治罪條例嚴辦,應該可以杜絕現在過度向資方傾協的局面。

此外,現在的勞委會,希望能修法加入檢調權,可以行使類似檢調權力,主動偵辦企業的不當雇用。同樣的,該勞委會內部所有員工如果與企業有不當往來,直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直接免職,不得在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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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6-09, 09:52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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