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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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isa Hsu
看窮爸爸富爸爸系列有說過
拿企劃書向金主要創業基金,應該要求金主簽保密與著作權相關條款
不然金主覺得好就自己拿去用了,也不會投資企劃者
沒有要求簽保密與著作權相關條款,也顯得該員太嫩,不懂得商場險惡,讓金主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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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NDA或Copyright就不會發生這種事嗎  ....相信這個說法的不正顯示了"該員太嫩,不懂得商場險惡",殊不知法律不是保護好人的,法律只保護懂得法律又玩得起法律者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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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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