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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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nywalker
看起來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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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法案明訂,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所謂的「權利事項勞資爭議」是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規定引發的爭議。至於「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則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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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段看來, 修改後的法規很合理, 但實際的結果會如何則很難評論
原因在於就如文中所提到的, 這個修改明確界定了罷工的合理範圍
讓應該依法解決的問題, 循法律途徑解決; 而屬於勞動條件問題, 協商不成再由罷工來抵抗
這樣可以減少任意罷工的情況, 使企業甚至其他不參與罷工的勞工或服務對象不會因此而權益受損
但問題是就我國現況而言, 勞工保障很多部分都還沒有落實, 勞工的工會與罷工意識也都不強
法令這樣修改, 雖然在理論上是正確的, 但就台灣勞工現況來說, 實務上反而可能限縮勞工爭取權益的空間
再加上勞工保障很多都沒有落實, 在督導甚至處罰上對企業來說都沒有有效的警剔效果
這樣應由法律解決的問題, 理論上其後果應該較為嚴重, 卻沒有達到應有的規範與警剔功能
讓企業反倒寧可違反法令被處罰, 而不願被罷工, 這個奇怪的現象不解決, 這樣修改未必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