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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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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ksbgfhgdxcfghs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 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的確是該注意這一條,謝謝s大的意見


還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0條,第二項
雇主於六個月內若無充分之理由,不得對前項申訴之勞工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這條是用來保障自己的
現在在準備甲級勞工安全管理師的考試,所以相關勞工的法令規章會去重翻一下
舊 2009-05-22, 01:09 AM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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