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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引用:
作者sp004697
還有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子法(大約二十幾個吧)
如果有空就看一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二項的內容吧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 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的確是該注意這一條,謝謝s大的意見
     
      
舊 2009-05-21, 11:30 PM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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