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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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從法律面著手,
勞基法裡規定,自己離職,還有公司資遣
公司資遣有二分兩種,
一種是公司不用付你錢
公司用不付你錢的有以下幾個情況
請查勞基法及施行細則
另一種是公司要付你錢,
凡是公司要你走,但又不是因為上述原因而要你離職的情況
公司都"應"給付資遣費
P.S資遣費的給付標準為,勞退新制,每滿一年為0.5個月,勞退舊制,每滿一年為1個月
薪資的認定請參閱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內的定義
今天台積電要勞工離職,法定上的名稱就是"資遣"沒有什麼解職不用給資遣費的
今天資遣不給離職証明,也是可以到當地勞檢單位去申訴
台積電招回原有的勞工時,這時算是重新聘僱
照法律上的定義是之前年資已經在資遣時結清,所以年資重計
給予年資保留,這是優於勞基法的,台積電可以做,不會有疑義
但是不做也不會違法,
現在可能有違法的地方在於,資遣勞工後,再重新聘任,要年資保留,中間無薪假要給付的部份,有問題
為什麼會有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保障勞工的法令
就是因為大多數的企業不願意負起責任,因此才需要法令的約束
詳細的法令規範請詳閱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子法
另外THSMOS的部份,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裡雖然著墨不深,
但在實務面而言,現在台灣在大力的推動,所以THSMOS的資料請詳閱行政院勞委會
P.S我以前有參與工會的事務,另外又跑去考了張乙安牌,所以對勞工相關法令會稍微熟一點
不用以為律師都是對的,如果都是對的,那怎麼還會有人打輸官司呢?他們只會引對他們自己有利的法條來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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