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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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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違法
被資遣的勞工如果有去領失業給付的話,
還有資遣就是資遣,沒有所謂的投降輸一半的道理.
要再回任,以勞基法而言,不是留職停薪的話,就算離職
如果年資保留,那是企業的良心,如果不保留,那也是合理的
但是不能以資遣後因為要重新聘回,所以要保留年資,資遣費要歸還.

1.之後再回任,這之前領的失業給付該如何處理?
(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2.如果每家企業這樣玩勞工,台灣的人力會漸漸的沈淪.正職約聘制
(有接單才招回勞工,沒接單就資遣?)
舊 2009-05-21, 09:56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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