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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引用:
作者sp004697
他違法
資遺員工,所以給付的是資遺費
之後再要求回任,應該算是重新聘任,年資應該重計才對
不能要求返還,
要求返還的話,會有很多問題
1.失業給付金的部份
2.中斷的勞保年資
3.失業期間的薪水(無薪假也要給付最底薪資)
4.資遺費的計算

P.S可以優於勞基法,但不得低於勞基法
人可以被羞辱一次,
但不會被羞辱第二次

那也是要回任之後的問題

除非你已經回任了,這點才是台積電需要檢討的

最後你選擇不回任,那也沒什麼好說的

畢竟你被解職,不算是台積電員工,最多也不過就是談不攏條件,何來違法之說?
舊 2009-05-21, 09:38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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