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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Crazynut
您回答了我心中的疑惑。

勞基法規定,有雇用人員的話,七天之內要申請勞保。我不太清楚,有申辦勞保是否意味著就必須要發給薪水。常去找事的人應該知道這一點,試用最多七天,七天後就要正式下決定了。

當然也有的公司會有三個月左右的「試用期」。不過這三個月,也許不給予正職的薪水幅度,但象徵性的總還是有的。

如果申辦勞保代表著必須發給薪水成立的話,那這家公司顯然違反勞基法。

不過話說回來,這年頭勞基法常常也不見得管用啦…


沒有叫啥試用期, 只要加入該公司勞保就是正式員工, 哪怕用三天也要給錢.
我很久很久以前被某間上市公司資遣過, 我只幹了18天, 照給, 就是用全薪的18/30付.

搞一堆實習, 試作名堂, 不就是2008年中到現在才有的? 有做事=有薪水難道是錯的,
這不叫壓榨咧, 這根本把人當7-11拿的免洗筷來用, 不用錢用完就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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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舊 2009-05-17, 08:09 PM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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